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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20: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历程

邓伟 崔野韩 中国种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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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我国开始受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至今已有21年


截至2019年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3803件

授予品种权13959件

品种保护从无到有

取得了较好的发展





01

制度的建立


20世纪90年代,受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的影响,我国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执行1978年文本。
 

 法律方面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一章,将《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

 行政法规方面 ·



1999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2013年和2014年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并同步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他配套规章制度还有2001年公布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2年公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12年公布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等。
 

 司法方面 ·



2001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2007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02

机构设置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种业管理司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工作,包括受理、审查、测试和繁殖材料的保藏工作。复审委员会负责授权后的事务,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更名案件。

 

03

申请和授权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33803件,授予品种权13959件。



2017-2019年品种权申请量出现井喷式增长,年申请量连续3年位居UPOV成员第1位。


井喷式增长的原因:


1. 社会公众对品种保护认识加深,司法审判品种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数额也较大,比如,先玉335司法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敦煌先锋公司500万元。在利益的驱使下,育种者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申请量随之提升。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逐年完善,为申请品种保护提供了便利。
3. 受停征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刺激,各申请主体申请品种权的热情高涨。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并递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申请时需要注意:一是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公民或组织没有限制;二是填写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照统一的格式规范填写;三是按质按量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的繁殖材料,需要办理繁殖材料延期的提交延期申请书。

2》初步审查

审批机关在6个月内对申请品种的申请人性质、品种名称、品种种属以及新颖性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将要求补正或者驳回申请。

3》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实质审查,也叫植物新品种DUS测试,DUS审查方式包括官方测试、委托测试、现场考察、书面审查以及购买境外测试报告。中国DUS测试按照UPOV的规范开展。

4》授权或驳回

根据《条例》第31条,一个申请品种经审查,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及适当名称,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颁发品种权证书。不符合授权条件,将驳回该品种权的申请。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或驳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植物新品种保护既保护授权的繁殖材料,也保护品种权人。

获得品种权的品种享有15~20年的保护期限(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20年,其他15年)。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享有生产、许可、使用、销售、转让、处分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科研,农民留种除外),但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规定了强制许可事项,强制许可必须支付使用费。或者该品种存在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在该品种受理申请之日至授权前,持当地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品种权权属纠纷的受理通知书,办理中止程序。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条件

1. 应当在名录范围内


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属于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191个农业植物新品种种属详见“阅读原文”。


2. 具备新颖性


将新颖性总结为4个特点。
 
1)商业行为:植物新品种,怎样理解“新”?“新”与“老”“旧”相对。一方面,一个新培育的品种从未在市场有销售行为;另一方面,申请品种存在过销售行为则需要分情况审查。以买卖、易货、入股、签订生产协议以及其他形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给他人,即为有销售行为。
 
2)销售时间:当销售行为发生后,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分3种情况:
  • 在国内销售繁殖材料超过1年;

  • 在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超过6年,其他品种超过4年;

  • 新列入的植物属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繁殖材料在境内销售超过4年。

 
3)育种者许可:判定新颖性除了销售行为、销售时间,更为关键的是销售必须是经育种者的许可,或育种者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或内部机构销 售,或参股加入企业销售,或其他方式的销售,总之必须得到育种者的许可。谁是育种者呢?育种者是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个人或者单位。 
 
4)事实扩散:认定为丧失新颖性,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3. 具备特异性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 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


1)一致性和稳定性关系密切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对大多数类型的品种来说,如果一个品种足够一致,则可认为该品种也具备稳定性,因此实践中一般不对稳定性进行具体的测试。
 
2)不同繁殖方式一致性判定不一样


一般采用异型株和标准差法判定一致性。


5. 适当的名称

 

1)合法性。品种名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得夸大宣传、与商标相同或近似(同意除外)等情况。(具体情形请”阅读原文“)
 
2)唯一性。一个农业植物新品种只能有一个名称。

问题及建议

提高法律位阶,以严保护、强保护的姿态翻开现代种业新篇章


从国内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植物新品种与专利同为知识产权,但《专利法》的法律位阶在《条例》之上,并且《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保护动、植物品种,但对生产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方法给予专利保护。

《条例》在中国实施已有20多年,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连续3年位居UPOV成员之首,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相比其他知识产权,农作物可以繁殖的生物特性使农业植物新品种较易遭到侵权,而目前《条例》对于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弱,维权成本又高,不能有效地保护授权品种。




如果《条例》上升为法律,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大研发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还可以设定更严格的惩罚措施,威慑侵权行为,规范种业市场秩序。


从国际上看,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各国都在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制定单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最佳的立法选择,并且可以将配套的规章制度融入保护法中。


完善保护制度,以高水平、严要求的措施促进品种保护的发展

 

1)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农业行业中常有“谁育种,谁就是冤大头”的说法,投资人和育种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培育的新品种投入到市场上很快被其他人模仿,或修饰性育种,成为原原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以下简称EDV品种),这种与原原种仅在1~2个位点不同的EDV品种严重阻碍了创新,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利,不利于现代种业的发展。

例如,目前推广的水稻杂交品种大部分是以培矮64S、广占63S及其近缘系配组而成;分析小麦DNA指纹,大多数为济麦22、鲁原502、周麦22等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玉米新品种可归纳为先玉335系列、郑单958系列等。长此以往,育种基础将越来越窄,也会打消育种人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当下的迫切需求。
 
2)延长保护期限,并拓宽保护渠道。许多优良品种,如郑单958、培矮64S、岳4A等,虽然保护期已经届满,但在市场上仍然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同时,根据《条例》,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的繁殖材料,限制了品种权人的举证范围,植物具有生物学、季节性特点,并且较易繁殖,侵权证据更难收集,特别是面对无性繁殖材料被侵权时,收集侵权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建议延长期限,树木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更改为25年,其他更改为20年,同时拓宽保护的客体,将仅限于授权的繁殖材料,拓宽到授权品种的收获物、甚至是初级的加工产品,以便品种权人在没有机会因被侵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实施维权时,还可以通过收获物或者初级加工产品开展维权行动,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权利。


3)全面放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目前中国仅有191种农业作物种属在保护名录范围内,许多小众作物和地方特色作物不在保护名录范围内,无法申请品种保护,限制了稀有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阻碍了特色作物的育种创新。




建议废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全面放开保护名录,适用于所有植物属种,为育种者提供公平的制度保护,也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民增收致富奠定基础。

 

4)开展相关制度研究。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理论研究,跟踪国内外发展趋势,为持续规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如实质性派生品种、SSR分子标记、DUS测试指南、品种管理、有效维权方式等方面的研究,推动理论、机制、制度创新,提高能力水平,保障育种者合法权利,激发育种创新,为现代种业发展保驾护航。

 

构建体系建设,以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建立一流的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尽管中国已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27个分中心、6个测试站的测试体系,但测试压力极大,以2019年申请7032件来看,每个分中心需要承担200多个品种的测试,并且现有的测试体系规模根本无法满足如此大的申请量。
 
二是完善农业植物已知品种数据库。已知品种数据库由品种描述(性状表达状态、图像、分子指纹)数据库和活体指纹材料等形式构成,不仅是筛选近似品种的有力工具,也是中国品种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建设智能化的办公信息化平台。虽然已经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和审查,但申请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跟进最新信息化技术,优化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测试流程,提高效率,加快审查速度。

四是在农业学科下开设新品种保护专业。新品种保护涉及学科多、专业性强,并且随着新品种保护的逐渐推进,急需这方面的人才。

 

建立社会管理机制,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建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会,加强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学习,及时了解相关动态消息,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建议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企事业单位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培训机构开设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课程,或者开通网络直播课程,分作物、类别系统介绍DUS测试,使希望从事品种保护的公众有学习的平台,同时也促使行业内人士温故而知新,提高品种保护能力;

》鼓励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以及对品种保护感兴趣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品种权申请、许可转让、价值评估、纠纷协调、涉外事务等,促进品种权事业的发展;建议建立统一的品种权转让平台,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促进成果转化,营造有利于品种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良好氛围。







● 本文选自《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发展的研究》

● 作者:邓伟,崔野韩

● 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 刊于《中国种业》2020年11期1-7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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